(十五)改善环境质量。重点解决水源污染、土壤污染和城市空气污染等问题。强化环境污染源头控制,严格准入,加强监管,开展环境质量惠民行动。到2015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国家下达指标要求,环境质量明显改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保持100%,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大于70%,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大于90%,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小于56dBA。环境安全得到切实保障,生态环境保护继续保持全国前列,通过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查,力争达到国家级生态市建设标准。
五、加强领导,完善措施,保障质量强市建设取得实效。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宁波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统一领导、协调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负责日常工作。市质监局、住建委、发改委、环保局分别牵头负责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建设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质量建设规划,细化工作目标,研究建立质量强县(市)区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建立完善有效的推动和落实机制,层层组织开展质量强县(市)区、质量强镇(乡)、质量强业、质量强企活动,确保质量强市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十七)加大政策支持。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质量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研究制订促进质量建设的政策,建立完善政府质量奖励机制,开展质量先进“双百”(100家先进企业、100名先进个人)、“双十”(10个先进乡镇、10个先进行业组织)评选表彰活动,实施“百家卓越千家先进”培育工程,树立各领域、各行业质量标杆。强化以标准研制、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进行技术改造的政策导向,支持企业参与国家和国际标准化活动。鼓励企业争创国内外知名品牌,在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配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加大对高等级检验检测实验室、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加大对质量安全、民生计量等工作的财政投入,足额保证质量监督抽查、民生计量强制检定、基层监管机构人员和工作等经费。设立政府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开展质量培训、质量宣传、质量研究、质量提升、质量攻关、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推广、质量表彰奖励和质量风险评估等质量建设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