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认证认可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合格评定国际指南、准则、标准;监督、管理、协调各部门及各行业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工作;依法监督管理辖区内检验机构的资质资格及其检验服务行为;依法实施自愿性认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工作;监督管理认证工作机构,规范市场认证行为,指导全市企事业单位开展合格评定工作。
(九)产品质量监督稽查处
组织实施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管理产品质量鉴定、仲裁检验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国家、省、市三级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发布产品质量预警,负责开展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整治;依法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负责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照分工组织协调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组织协调跨县(市)区案件的查处和大案要案的督查督办工作;承担全市质量技术监督投诉、申诉和举报工作。
(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处
负责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开展风险监测工作;组织处置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对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工作。
(十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编制4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6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人员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