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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八)研究行政立法、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行政调解、行政强制等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市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拟订有关配套制度和措施。

  (九)组织承办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统计工作。

  (十)组织承办市政府行政调解案件,指导协调全市行政调解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协调依法行政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实施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的考核工作;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部门之间在行政执法中的矛盾和争议,指导县(市)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十二)负责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审查、认定工作;负责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人员、政府法制干部的培训,以及行政执法有关证件的管理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编辑出版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汇编,做好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联系指导宁波仲裁机构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设6个职能处室:

  (一)秘书处

  负责全市政府法制建设的综合调研工作;负责拟订市政府年度立法项目计划;负责综合协调全办法制业务,起草、审核各类重要文稿;组织开展政府法制理论研究、政府法制宣传及政务公开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编纂出版《宁波市法规规章汇编》;联系指导宁波仲裁机构工作;负责对外联络、文秘、会务、机要、信访、档案、保密、安全和机关财务管理、行政后勤等工作;负责办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

  (二)立法一处

  具体承办发改、经信、财政、税务、工商、外经贸、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城管、旅游、贸易、质量技监、海洋渔业、国资、经合、金融、应急管理、会展业、农机、公共资源交易、开发园区等方面的地方立法工作;起草或组织起草有关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有关市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和立法后评估工作;承办国家、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市人大常委会有关立法草案征询市政府意见的工作;承办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有关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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