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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

  具体核查企业名单及存根联滞留票明细数据已放在“市局FTP:流转税处/存根联滞留票购方核查/2006年度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核查数据”中,供各单位下载。
  (二)购货方税务机关核查
  本次存根联滞留票核查工作先由购货方税务机关发起,核查工作按以下要求进行:
  1.对市局确定的89户必查企业,各单位应在2008年1月31日前完成核查工作。
  2.对存根联明细数据中涉及的其他企业的核查,由各县区级国税局自行决定。
  3.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宁波分公司及一些滞留票量较大的进出口公司,各相关单位应对其不认证抵扣的原因进行全面调查。
  (三)销货方税务机关协查
  各销货方税务机关应密切配合购货方税务机关做好本次存根联滞留票的核查工作,各销货方税务机关应自收到购货方税务机关发来要求协查销货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等有关情况的纸质(电子)函件后,30日内按要求进行协查并回复。
  五、核查工作组织
  此次核查由市局部署,各县区局纳税评估部门负责组织存根联滞留票的具体核查。
  六、核查工作要求
  (一)购货方税务机关应采取约谈、实地核查等评估方法,将存根联滞留票信息与账簿记录、实物进行核对,查实纳税人未认证抵扣进项税原因,核实其是否存在隐匿销售收入等涉税违规行为。
  在核查过程中,需要获取销货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等有关证明材料的,购货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将协查信息发送销货方税务机关。
  (二)销货方税务机关具体协查内容:
  1.销货方是否将滞留票交付给了购货方,提取货物的品名、规格,交付方式,发票收取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或其他证明材料。
  2.货物的提货方式、提货的具体经办人和交付手续等情况,提取出库单、货物购销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
  3.滞留票对应货物的货款支付及货款支付方式等情况:若是现金结算方式,查明支付货款人姓名,支付货款数额;若是银行转帐结算方式,查明购货方开户银行名称、账号、支付货款数额。提取支付货款的凭证、收据、开户银行等相关证明材料。
  4.滞留票对应货物的运输方式、运输单位和运输工具情况:货物的运费支付方式及金额、发送货物理的目的地。提取运输发票、运输合同等各种证明材料。
  5.其他能够证明货物交易和购方收到购货发票真实情况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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