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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
(甬国税函〔2007〕321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2006年度存根联滞留票异常的商贸企业开展专项核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存根联滞留票的定义
  本次核查的存根联滞留票是指发票开具时间为2006年1月1日-12月31日,销货方已申报而购货方未认证抵扣的本地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地指购、销企业都在宁波市内)。
  二、存根联滞留票核查目的
  通过核实购货方一般纳税人未认证抵扣进项税的原因,检查其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
  三、核查对象
  2006年1月1日-12月31日,有本地存根联滞留票且存根联滞留票金额较大的商贸企业(具体核查名单和存根联滞留票明细数据由市局下发)。
  四、核查工作步骤
  (一)确定核查企业名单
  市局已从稽核系统提取本地存根联滞留票19788份,涉及购方商贸企业501户,滞留票税额总计15640.09万元。经筛选确定必查企业89户,涉及发票5793份、税额4254.58万元(具体分布如下)。

单 位

  

核查户数(户)

  

滞留票数(份)

  

税额(万元)

  

直属局

  

3

  

140

  

95.88

  

海 曙

  

9

  

513

  

353.98

  

江 东

  

11

  

629

  

479.97

  

江 北

  

1

  

19

  

14.71

  

北 仑

  

2

  

103

  

38.07

  

开发区

  

9

  

276

  

388.6

  

大 榭

  

5

  

541

  

317.46

  

镇 海

  

4

  

186

  

104.62

  

象 山

  

6

  

530

  

239.01

  

宁 海

  

2

  

64

  

46.12

  

鄞 州

  

4

  

125

  

97.05

  

余 姚

  

11

  

541

  

402.07

  

慈 溪

  

18

  

1990

  

1591.63

  

奉 化

  

4

  

136

  

85.41

  

合 计

  

89

  

5793

  

425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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