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附件4)
(二)所属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验证件)及已缴税款税单(验证件)
(三)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要对纳税人申报的即征即退额认真进行核实,按月核定其即征即退限额,按月在核定限额内计算应退还增值税额。
对月生产性比较均衡的福利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退还已缴增值税;对月生产性不均衡的福利企业,企业要求按季(年)退还已缴增值税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实行按季(年)退还已缴增值税(退还已缴增值税是指按月计算的累计税额)。
第二十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福利企业月度退税额时,应将企业填报的《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中的企业职工人数和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与企业报经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宁波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审批表》和《宁波市福利企业安置残疾职工审核表》以及国税系统综合征管软件中登记的福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残疾职工名册进行核对。
第二十五条 福利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但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填报《宁波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审批表》和《宁波市福利企业安置残疾职工审核表》,经民政部门重新审核确认后,报主管国税机关重新核定其月度即征即退限额,主管国税机关同时做好综合征管软件中残疾职工名册的维护工作。
第二十六条 福利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取消其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
第二十七条 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批复未下达前,各级国税机关不得提前办理退税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年对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进行清理,并填写《福利企业年度增值税清理记录》(附件5)
第六章 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加强对福利企业日常管理监督,逐步建立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动态管理监控机制,并会同民政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年审制度。
第三十条 税收管理员要掌握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和全部职工的动态变化情况。要掌握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格条件及福利企业是否存在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要掌握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变更申报。
第三十一条 主管国税机关和纳税人应当建立专门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台帐,掌握企业年度增值税即征即退及残疾人员动态变化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逐步建立健全与有关发证部门的信息比对审验机制,并对综合征管软件中登记的残疾职工名册进行审核校验,发现问题要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定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当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并及时报告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对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的,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国税局、市局直属分局应在每季后30天内将《宁波市福利企业退还增值税额季(年)报表》(附件6)上报市国税局流转税处,并于次年2月底之前上报年度报表。
第七章 违章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福利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申报,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按“即征即退
办法退还增值税。
第三十六条 福利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取消其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并追缴其失去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期间已退的税款,对涉及偷、逃、骗税及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行为的按规定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一)以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资格的;
(二)享受优惠政策条件发生变化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国税机关报告的;
(三)未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
(四)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偷、逃、骗税行为或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五)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应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故意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六)不按税收法规的规定开具发票,采取虚开发票提前实现销售骗取退税的;
(七)虚报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骗取退税的。
上述 “失去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期间”是指福利企业违反现行税收法规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之日起至国税机关发现日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当年”“年度”是指税收所属年份(会计年度)。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原《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利企业增值税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国税发〔2001〕59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国税发〔2002〕135号)和《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甬国税函〔2006〕66号)文件废止。
附件4:
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
所属时期 年 月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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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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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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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税货物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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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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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利企业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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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职工每人每年可退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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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利企业证书有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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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企业申报数
| 国税分局核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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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数
| 本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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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职职工总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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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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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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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月度退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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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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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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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应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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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即征即退项目应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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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入库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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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即征即退项目入库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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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查补入库不予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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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安置残疾人数计算本期退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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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上期结转可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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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实际可退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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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转本年下期可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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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本年上期累计已退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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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盖章:
| 管理员调查核实意见: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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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分局(科)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盖章:
| 县(市)区国税局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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