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定向型回收单位,要与其相挂钩的固定利废企业进行捆绑式管理,针对其相挂钩的利废企业的生产特点、生产能力、投入产出比例、能耗比例、增值税税负等综合情况,分析监控其回收和销售废旧物资的真实性、合理性。
对非定向型回收单位,要积极与再生资源回收实事工程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采取疏导结合的办法,逐步整合收编现有回收行业及从业人员,逐步将非定向型回收单位纳入再生资源回收实事工程建设网络管理体系之中去。
第二十七条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来确定监控对象、监控范围并采取必要的监控手段。下列单位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
(一)新认定的回收单位;
(二)发票领购、使用量变化较大的回收单位;
(三)废旧物资收购额、销售额变化较大的回收单位;
(四)废旧物资年销售额1800万元以上(含)的定向型回收单位;
(五)废旧物资年销售额120万元以上(含)的非定向型回收单位;
(六)纳税申报异常回收单位。
第二十八条 对回收单位收购发票实行月度最高开票限额(以下简称月度限额)管理。月度限额是指月度累计开具收购发票金额的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月度限额管理是各级国税机关对回收单位的回收业务实行预警监控管理的措施,不改变回收单位按规定使用收购发票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依回收单位的实际经营规模、收购渠道、收购种类、收购范围和经营特点分析测算其收购发票月度限额,逐户填写《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开票限额测算分析表》(附件2),汇总填写《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月度最高开票限额登记表》(附件3,以下简称月度限额登记表),报县(市)区级国税局分析审核确定其月度开票限额。其中,对非定向型回收单位月度最高开票限额超过10万元和定向型回收单位月度最高开票限额超过150万元的,由各县(市)区级国税局报告市局共同实施分析测算、审核确定其月度开票限额。
回收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国税机关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分析测算、审核确定其月度限额。
主管国税机关应依据月度限额登记表,在回收单位收购发票计算机开票系统中设置收购发票月度最高开票限额。
第三十条 对回收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实行以进控销管理。主管国税机关应定期将回收单位报送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开具清单》与《废旧物资收购清单》、《废旧物资进销存月报表》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加强销售金额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