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新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回收单位必须按规定使用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不得为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代开、虚开。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回收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有关规定设置核算科目,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第二十三条 回收单位对废旧物资应按大类分别核算,设置废旧物资明细账和实物台账,应设置实物台账的种类和项目包括:
(一)收购台账,项目包括:收购日期、品名、数量、金额、送货人姓名、送货人居住住址、送货人身份证号码等。
(二)库存台账,项目包括:入库日期、品名、数量、金额等。
(三)销售台账,项目包括:出库日期、品名、数量、金额、购货单位名称等。
回收单位应如实、准确、逐笔记录废旧物资购、销、存情况,在购、销业务记账凭证上附过磅单、验收单、付款凭证和运费凭证等。
第二十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积极引导回收单位,通过指定的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付现金;回收单位向非经营性单位收购废旧物资应采取转帐等方式支付货款,不得向出售人直接支付现金。回收单位所有开设的银行账户,应按规定报送主管
国税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回收单位应将收购废旧物资索取或开具的发票逐票填写《废旧物资收购清单(收购发票及取得投售人开具发票清单)》(附件4,以下简称废旧物资收购清单),将销售废旧物资开具的销售发票逐票填写《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开具清单》(具体按甬国税函〔2004〕41号规定),并按月编制《废旧物资进销存月报表》(附件5)。
《废旧物资收购清单》及其电子信息、《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开具清单》及其电子信息、《废旧物资进销存月报表》,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废旧物资收购清单》及其电子信息申报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第五章 日常监控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回收单位的不同类型做好分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