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仅限于免税回收单位将废旧物资销售给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使用,将废旧物资销售给非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非废旧物资货物或超出工商登记经营范围的废旧物资,不得使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
第十五条 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其他经营者个人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应提供购货方出具的书面证明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书面证明的内容应包括投售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废旧物资的具体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主管国税机关凭购货方出具的书面证明以及相关资料和投售人的合法身份证件,按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有关规定代开发票。
第十六条 回收单位收购本市区域内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
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可按下列要求自行开具收购发票:
1.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不得涂改;
2.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支付的货款金额相符;
3.应按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4.应逐笔开具,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
5.应如实填写出售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收款人应在收购凭证上签署真实姓名。
第十七条 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仅限于宁波市范围内开具,不得携带发票跨地区使用。
第十八条 收购发票分为手工版和电脑版两种类别。手工版百元版收购发票仅限于回收单位上门向本市区域内城乡居民个人和非经营性单位收购时使用;手工版千元版收购发票仅限于回收单位上门向本市区域内非经营性单位收购废旧物资时使用。凡是投售人上门到回收单位投售且符合开具收购发票范围的,回收单位必须使用计算机开具电脑版收购发票。
电脑版收购发票计算机开票系统推行时间另行通知。
第十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回收单位的不同类型(分为定向型回收单位和非定向型回收单位),依其实际经营规模、收购渠道、收购种类、收购范围、销售对象和经营特点来审核确定其使用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数量和票面限额(版次)。
第二十条 销售发票、收购发票实行限量发售、验(缴)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