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国税发〔2007〕21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规范和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市局制定了《宁波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宁波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政策及宁波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范围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并具有免征增值税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回收单位)。
  第三条 回收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但不包括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四条 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回收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