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加强NBTAIS系统数据监控,现将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注明的所属月份,进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对个别企业在月末申请开具时,由于会计核算等原因,需要推迟开票月份的,允许企业提出申请,由税务机关将税款所属时间改为次月。
二、为如实反映企业月度纳税申报情况对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双定户)在月度纳税申报时,必须在纳税申报表中全额反映当月销售额。对当月发生的免税销售额以及当月已纳税额必须在申报表中加以附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