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违反本办法及税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由国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
《征管法》、
《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拒不接受国税机关处理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收缴其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或停止向其发售农业产品收购专用业发票。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利用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和取得虚开发票进行偷税的,应按
《征管法》、
《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级国税机关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农业产品收购企业及收购业务基本情况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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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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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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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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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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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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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负责人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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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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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税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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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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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及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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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负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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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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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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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收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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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收购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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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销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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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销售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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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销售毛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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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无进出口经营权
及批文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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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工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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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产品名称
| 产成品与所用农业产品的比率
| 收购农业产品详细名称
| 收购地域
| 收购价格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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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调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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