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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业产品购销加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有虚开发票嫌疑的;

  3.发票原始单证不全,不能证实购销货物真实性的;

  4.异地收购、销售或携带发票异地填开的;

  5.月购进金额较大且变动异常的;

  6.月产量、销量波动异常的;

  7.购进量大而耗用低,或者产成品与农业产品耗用比或燃料、动力耗用比异常的;

  8.纳税申报异常或税负偏低的;

  9.月申报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超过当月申报的全部进项税额80%以上的;

  10.购进农业产品作价异常的;

  11.仓库实物账与存货账面记载的农产品收购、投入量异常的;

  12.资金结算异常,即未通过银行结算资金,出现大额现金支付的。

  (二)县级国税机关应建立当地主要农产品收购企业分行业预警制度,作为纳税评估的依据,实现“以购控耗”、“以耗控产”、“以产控税”。

  1.建立投入产出比预警制度。推算主要农产品收购量与产成品产出量的比例,确定行业的投入产出比预警值。投入产出比,可以按一定时期的生产工艺确定,也可按各种原、辅、燃动材料的单位成本耗用比确定。

  2.建立预警税负率制度。根据当地同类纳税人上几年平均税负,或根据收购企业单位生产成本、市场不含税售价以及征税率、抵扣率差等因素综合确定当地主要农产品行业最低税负率,作为评价纳税人当期纳税情况依据。

  3.建立以月开具收购发票金额推算企业实现税收收入预警制度。对纳税人购入农产品进行量的分析,对长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异常情况,核实库存物资是否与帐目金额相符,是否如实反映销售收入,是否真实地收购了农业产品,以监控纳税人将销售收入后移、抵扣进项税额提前或虚开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等现象。

  第二十条 对于纳税评估发现偷骗税嫌疑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第五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未按《发票管理办法》及本办法取得、使用及填开发票的,一律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国税机关并按《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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