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设立“农业产品收购资金付款日记账”,对纳税人分散或零星收购农业产品付款结算资金进行单独管理,反映收购资金流动情况。
(三)建立农业产品库存实物按月盘存制度,发生盘盈、盘亏情况的,应及时登记调整库存账簿。
第十四条 从事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必须完整提供会计核算所需的各种记账凭证和相关原始凭证;完善过磅、检验、入库、出库、收款、付款等各个环节管理制度及制约手续,保管好出入库原始凭证、收付款原始凭证、计量原始凭证;明确购进、销售(耗用)、结存农业产品主要环节的相关职责,确保财务核算原始凭证的准确、真实性,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账证相符。
(一)纳税人收购的农业产品,必须按日逐笔登记“农业产品收购日记帐”,内容真实、填写齐全,作为填开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和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之一。
(二)纳税人填开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要有相应的单证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过磅单(码单)、检验单、入库单、付款凭证、运费单据等;对单次支付收购款在1000元(含)以上的,还必须附出售人身份证复印件;对收购大宗(“大宗”标准由县级局定)农业产品,还应附购销合同复印件或销货方开具的销货证明。
第十五条 纳税人应加强货币资金的核算管理,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杜绝销货款截留、坐支,完善货款结算制度。
纳税人发生下列购销业务应当通过银行结算货款:
(一)从农业产品生产单位和其他农业产品经营单位购进的农业产品;
(二)向个体经营者购进的农业产品;
(三)支付给受托单位或个人集中收购农业产品的货款(可使用现金支票);
(四)从农业生产者个人单笔购进额在5000元(含)以上农业产品(可使用现金支票)。
第四章 申报抵扣、税源监控及纳税评估
第十六条 从事农业产品购销加工业务的纳税人应当按照
《征管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纳税申报,报送税收资料和财务报表。
第十七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应根据销售对象不同,按以下规定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发票或自行开具收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