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业产品购销加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范围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及有关文件所规定的范围。

第二章 发票管理

  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浙江省宁波市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

  (一)从事收购除粮食外农业产品业务(指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中具有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不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从事收购粮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收购农业产品作为原材料用于本企业产品生产,且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五条 上述领购《浙江省宁波市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具备:

  (一)财务会计核算齐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二)在本地设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持有有效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第六条 纳税人首次领购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前,主管国税机关要派员对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将调查情况填入《农业产品收购企业及收购业务基本情况表》,并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生产能力及预计销售收入等,合理确定其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用票量,实行限量、限额、验旧供新发售制度,有效控制纳税人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使用数量。

  第七条 纳税人凭核准的版面、数量及购票方式,向主管国税机关领购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如经营规模发生变化,需要扩大版面、增加使用数量的,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

  第八条 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一)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仅限于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和非经营单位收购免税农业产品时使用。

  向农业生产者以外的其他个人收购农业产品以及收购免税农业产品以外的货物及其他业务,不得填开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不得虚拟销货人(出售人)、虚构收购业务开具收购发票。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