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业产品购销加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国税发〔2008〕1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宁波市农业产品购销加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农业产品增值税管理是一项重要的税收管理工作,各地要尽快将《办法》落实到基层,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积极探索农业产品管理规律,创新管理方法,建立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综合管理一体化联动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农业产品增值税管理水平。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办法》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好对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纳税人实地调查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填入《农业产品收购企业及收购业务基本情况表》。
三、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流转税处)。
二○○八年一月三日
宁波市农业产品购销加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为加强农业产品购销加工业务的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收流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范围内从事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包括从事农业产品收购加工业务、农业产品收购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