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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质勘查项目管理的通知

  三、强化项目实施跟踪管理

  一是把好项目设计审查关。所有预算财政资金项目必须履行项目设计评审程序。通过项目设计评审,借助专家的经验和智慧,帮助承担单位做好项目设计。二是加强项目监理。各项目监理单位要切实负起监理责任,加强日常巡检和质量监管,不得失职渎职。项目监理实行季报、年报制度,监理单位要按规定定期向省厅报告监理情况。三要强化行政监督。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财政资金项目监管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本辖区财政资金项目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和督导,全面掌握项目实施和进展情况。

  四、严格项目实施和质量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要视质量为生命,着力在提升素质、技术、装备、能力方面下功夫,在项目实施和工程质量上下功夫,在找矿突破上下功夫。项目实施要做到四个必须:一是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非特殊情况,一般不得随意变更设计。确需变更设计的,必须按程序报批。二是必须保证工程质量。项目承担单位要树立诚信和质量意识,采取必要的质量保证措施,确保施工质量。对项目承担单位缺乏信誉、不求质量、偷工编造、应付差事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情况严重的,取消其继续承担财政资金项目的资格,直至吊销其勘查资质。三是必须按期提交成果报告。对不能按期完成勘查任务、提交成果的,项目承担单位要提前向省厅报告。对无故拖延完不成任务的,省厅将重新评估其承担项目的能力,并适当削减其承担项目的数量,直至取消其承担财政资金项目的资格。四是必须如实汇交成果地质资料。对不按规定汇交成果地质资料,编造虚假地质资料等弄虚作假的,不再批准其承担新的地勘专项资金项目,并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营造良好的项目施工环境

  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转变工作作风,树立服务意识,努力为地勘项目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要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履行职能,积极主动地帮助地勘单位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地勘项目占地按临时用地管理,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项目单位帮助解决临时占地和补偿问题,为项目实施创造条件,提供优质服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规定履行土地复耕义务,确保项目占地复耕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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