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地质公园申报审批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11〕78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
自2000年组织实施地质公园申报审批建设工作以来,我省地质公园建设快速发展,目前已建成国家级地质公园9处,省级地质公园5处,其中野三坡和白石山国家地质公园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为世界地质公园园区。地质公园的建设,使我省珍贵的地质遗迹资源得到了有效地保护,普及了地学知识,提高了旅游品味,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为规范省级地质公园的申报和审批工作,自2011年开始对省级地质公园实行资格授予和批准命名分开审核的申报审批方式。具体规定如下:
一、地质公园申报
(一)申报条件
1.地质遗迹资源具有典型性。
2.地质遗迹资源具有一定数量、规模和科普教育价值,其中达到典型性要求的地质遗迹不少于3处,可用于科普和教育实习用的地质遗迹不少于15处。
3.地质遗迹具有重要的美学观赏价值,对广大游客有较强的吸引力,公园建成后能够带动当地旅游产业,促进地方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4.地质遗迹已得到有效的保护,正在进行或规划进行的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相关的大型交通、水利、采矿等工程不会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和破坏。
(二)申报单位
拟申报省级地质公园的,由公园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跨县(市、区)的,由同属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三)申报时间
原则每两年申报一次,具体时间以省厅的公告为准。
(四)申报材料
1.地质公园申报书;
2.地质公园综合考察报告;
3.地质公园申报画册;
4.地质公园申报影视片;
5.提出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诺书;
6.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二、地质公园评审
省厅地质环境处负责对申报的材料等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组织专家到实地考察,符合申报条件的提交评审委员会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条件的退回。
地质公园评审由河北省地质公园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委员会成员通过审阅申报材料、观看申报影像资料、听取申报单位陈述及公园所在地政府负责人承诺发言,对申报公园按照标准进行打分,根据得分结果提出拟授予省级地质公园资格,并向省地质遗迹保护领导小组提交评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