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国有荒山、荒地、河流、农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等错划土地权属性质的,依法予以纠正。
五、市、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按照地籍调查规程规范和土地登记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全省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工作内容及程序
1、准备工作。收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新民居建设、农村宅基地清理成果、已有登记成果等相关资料,准备相关表、卡、册。编写村镇地籍调查技术设计书。
2、权属调查。按照总登记的模式,县政府组织动员,乡政府及村委会、国土资源所和作业队伍相互配合,按照《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河北省城镇地籍调查技术细则》的要求,以1:2000影像图为工作底图进行权属调查,查清土地权属单位的土地权属来源及其权利所涉及的位置、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
3、地籍测量。在土地权属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地籍控制网,测量每宗土地的权属界址点、界址线、其他地籍要素、位置、形状等。
4、数据库建设。依据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形成的图形数据、线划图成果、宗地各种表、卡、册等数据信息以及扫描纸质申请书、调查表、审批表、土地证和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等资料,按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等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建立地籍数据库。
5、登记发证。按照有关法律程序,依法进行登记发证。
(二)有关要求
1、村庄地籍调查技术设计书报设区市审查,报省厅审批。
2、建制镇、乡政府所在地、新民居建成区采用1:500比例尺全野外解析法进行地籍测量;其他地区界址点采用全野外解析法进行测量,地物要素可以采用解析法、航测法成图,也可以采用全省统一制作的1:2000村庄地籍数字线划图辅助成图,成图比例尺不低于1:2000。已采用1:1000比例尺,并已实施全野外解析法进行地籍测量的,可以延用。
3、独立于建制镇、乡政府、村庄主城区以外的建制镇、村庄图斑,需按照解析法进行地籍测量。
4、农村宅基地权利人信息要与公安部门掌握的户籍登记资料相一致。
5、各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土地确权和有关问题处理的规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和省国土资源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