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新区有关部门对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急需引进的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职称、资历等条件限制,经新区人事部门认定,给予引进或办理上海市外来人才工作证。新区人才交流中心可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并减免档案管理、户籍挂靠等费用。
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平均工资,自主决定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新区鼓励企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奖,并优先推荐参加浦东新区开发建设杰出人才评选。
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的外省市人员和出国留学人员需解决户口的,可向新区人事部门提出申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解决常住户口。
15、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所需出国留学人员和从外省市引进的人才,其子女入园、中小学入学均享受浦东新区户籍人口待遇。如引进人才希望其子女在户口所在地以外的新区学校就读的,新区教育部门可帮助落实。
16、对在浦东新区注册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中从事研发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首席科学家等国家级专家,经新区政府批准,其在浦东新区购买自住商品房的,可按购房价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20%,由新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鼓励企业自行解决研发人才的住房问题,对研发机构和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引进的高级人才,企业按照市政府政策规定,发放占工资的15-20%住房补贴的部分可不纳入社会保险基金基数。
17、在新区企业开发机构中设立的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的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可向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申请获得科技创业人才项目资助经费人民币5-10万元。
18、独立法人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因业务需要邀请外国人来沪从事商务、经贸、科技活动,可直接向新区外办提出申请,办理"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国有、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的科研人员确有需要,可以按"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规定申请办理因公出国手续。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因业务需要赴香港,可按有关规定申办多次往返香港通行证。
19、技术开发机构转让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20%的转让收益,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经批准,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新区政府奖励给成果完成人。
20、新区有关部门依法保护中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在设立新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时,其申报材料中如涉及企业技术秘密的可从简。
各类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的员工应普遍采取订立合同办法约束商业机密外泄,维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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