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企业技术开发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
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进行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所得,年净收入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下的,按有关规定暂免征收所得税。
8、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开发生产销售的软件产品,其缴纳的增值税按适用税率17%征收,其实际税收负担超过3%以上的部分即征即退。
9、对企业技术开发机构从境外引进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先进专有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转让、使用费,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对上述支付的费用中应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部分可给予5%的财政专项补贴。
10、对设在孙桥现代农业开发区从事现代农业研究,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独立核算的研发机构,自取得销售收入之日起前五年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可分别补贴4%、5%和14%,之后五年减半补贴。
11、对在浦东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投资额占其总投资额的比重不低于70%的企业,可比照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的财政扶持措施,并可按当年总收益的3%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充以前年度和当年的投资性亏损。风险补偿金余额可按年度结转,但其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年末净资产的10%。
12、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设立的研发分支机构可在指定外汇银行开设外汇专用账户,其外汇收支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法。
13、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进口所需的科研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引进属于《
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新区级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和独立核算的企业研发机构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和软件,经海关核准后,比照信誉好的跨国公司或A类企业,可实施优先通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