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的,作价金额可达到注册资本的35%,投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具有管理才能、技术特长或者专利成果的个人,可以人力资源和其他智力成果作价投资入股,作价金额可达到注册资本的20%。
3、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的科研及小试、中试生产用地,从生产之日起三年内通过土地有偿使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向新区政府申请缓交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的科研及小试、中试生产用房,从生产之日起三年内按规定缴纳的契税,由财政部门给予财政补贴50%。
注册在孙桥现代农业开发区的中外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可由孙桥联合发展公司以零租金方式提供总部办公和核心实验室场所,对其现代农业研发的建设用地可以采用批租、租赁、用地等方式进行扶持。
4、鼓励各类企业在浦东设立的国家级、市级、新区级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对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开发中心,除国家和市给予的资助之外,经企业申请,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可一次性资助80-120万元人民币;对经市主管部门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除市给予的资助之外,经企业申请,新区可一次性资助50-80万元人民币;对新区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经企业申请,新区可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50-80万元人民币。
对上述国家级、市级和新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新区的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科技创业(人才)资助资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贴息资金等优先安排项目与人才支持,并免收有关申报费用。
国家部委、外省(市)已经认定的国家级、省(市)级企业技术开发中心(技术工程中心)、已认定的外资企业研发中心和国际合作技术开发机构注册到浦东新区,新区给予相应的财政资助,比照享受有关扶持措施。
对于完成企业化转制的科研院所,同等享受新区给予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的各项扶持措施。
5、独立核算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可比照享受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措施,并可比照张江园区的技术开发机构享受《浦东新区财政扶持张江高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扶持办法;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享受市和新区的有关扶持措施。
6、独立核算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和设立国家级、市级、新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在税前按实列支;非独立核算的技术开发机构,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按企业销售额的10%提取技术开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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