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十五”期间鼓励和支持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2月17日,实施日期:2007年2月17日)停止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局、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经济贸易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事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农村发展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外事办公室关于鼓励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
(浦府[2000]38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上海市技术创新大会精神,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1、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是企业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或从事企业内部技术开发、工艺开发、产品开发和有关技术服务的机构。
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的形式可以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的企业研发中心(公司),可以是企业建立的非独立法人的以研发为主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也可以是设在企业内部的技术开发部门。
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设立后,可申请认定国家级、市级或新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新区建立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依照《浦东新区企业研发机构和技术中心认定办法》,负责新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企业凭认定证书享受有关扶持措施。
2、各类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的设立,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其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的内容,实行"并联审批"。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含海外留学人员)在浦东设立技术开发机构,按照国家对外商投资鼓励类的产业政策进行审批,其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的可向工商部门直接登记。
按《
公司法》注册的企业(含留学生设立的内资技术开发机构)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组织形式称"合作公司"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注册资本最低为人民币10万元;按《企业法人登记条例》注册的企业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组织形式不称"合作公司"的内资技术开发机构,其注册资本最低首期出资额为人民币3万元;海外留学生人员设立的外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1.2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