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环保责任考核现场检查的通知
(粤环函〔2012〕361号)
汕头、佛山、韶关、汕尾、江门、阳江、茂名、清远、揭阳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政府环境保护责任,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办发〔2008〕14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粤环〔2008〕109号)要求,省环境保护厅将会同省监察厅等7个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部分地级以上市2011年度环保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一、检查内容
省政府下达的2011年度环保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运行以及环境管理、环保能力建设情况;各地自查上报资料需要现场核实的问题等。
二、检查形式
听取地方政府落实环保责任情况汇报,现场检查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情况等,查阅环境质量等相关资料,对重点排污企业排放污染物进行抽样监测。
三、检查分组
第一组:检查韶关、清远、佛山
组 长:李 晖 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
成 员:黄 惠 省环境保护厅副处长
孙宝强 省发展改革委干部
郑 威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科员
于 群(女)省环境监测中心高级工程师
李文遐(女)省环境保护厅副主任科员
联系人: 李文遐(13570536601)
第二组:检查江门、阳江、茂名
组 长:张振钿 省环境保护厅副巡视员
成 员:张作凡 省环境保护厅副调研员
周庆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科员
马少伟 省统计局主任科员
苏华轲 省环境监测中心工程师
联系人:苏华轲(13533622310)
第三组:检查汕尾、揭阳、汕头
组 长:龚海明 省纪委监察厅执法监察室副厅级主任
成 员:李宝新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调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