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印发<关于加快浦东新区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7件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3日)停止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浦府[2001]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二日
浦东新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具体行政行为,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新区的依法行政,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浦东新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行政过错应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包括新区各级政府及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经新区各级政府及所属各工作部门依法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如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在过错追究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公开公正;
(三)处罚与教育并举,以处罚为手段、教育为目的;
(四)责任与处罚相适应,有错必究,过罚相当。
第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行政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负责对有关行政过错行为人的责任追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