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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二、适用对象

  师范院校或其他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毕业,在中小学首次任教的人员。

  三、规范化培训学校和基地

  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规范化培训”),应在区县教师进修院校指导下,由市、区两级教师专业发展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或承担培训任务的基地(以学科教研组为单位,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和见习教师的聘任学校(以下简称“聘任学校”)共同承担。

  培训学校或培训基地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区县教育局推荐,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对培训学校和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对其培训实施情况进行年检。年检通过的培训学校或培训基地可以在下一学年度继续承担培训任务。

  四、规范化培训的实施

  规范化培训时间为一年。

  规范化培训由培训学校或培训基地和聘任学校共同完成。培训在培训学校或培训基地、聘任学校进行,其中在培训学校或培训基地进行的培训应在50%以上。

  规范化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职业感悟与师德修养、课堂经历与教学实践、班级工作与育德体验、教学研究与专业发展等四个方面。培训期内,应按时完成各项工作,掌握各项工作的基本程序与行为规范,从而能够较好地胜任并独立完成工作。

  五、管理与考核

  区县教育局应在年度招聘新教师的实际需求基础上,制订规范化培训计划。

  规范化培训期间,见习教师与聘任学校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合同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规范化培训结束后,在区县教师进修院校指导下,培训学校或培训基地与聘任学校共同对见习教师进行考核。考核合格作为继续在上海市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区县教师进修院校对考核合格者颁发市教委统一印制的《上海市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合格者的规范化培训经历可作为有关师范类高校专业学位学习的实践阶段。

  六、组织与保障

  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管理,保证规范化培训顺利开展。上海市教师专业发展工程领导小组统筹领导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上海市教师专业发展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市规范化培训工作的推进与完善。上海师资培训中心负责规范化培训的指导、组织、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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