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选择单建统筹方式(不设个人账户)的,按4.5%的比例,选择统账结合方式(设立个人账户)的,按6.5%的比例,一次性缴纳规定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年限政策依照本意见第三条相关规定执行)。
(三)参保人员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同时参加大病医疗救助,按规定缴纳医疗救助金,享受大病医疗救助待遇。
(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以8.5%为缴费比例,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步参加医疗救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医疗救助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关于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退休(职)时,其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需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限不得低于15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职工医保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规定缴费年限的,须一次性缴足规定年限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原国有、集体单位的职工,其在当地职工医保启动前的国有、集体单位连续工龄,视为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时,以本人当月医保缴费基数为标准,按6.5%的比例,一次性缴足规定缴费年限部分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新参保用人单位已退休人员,以该单位参保时平均缴费基数为基数,按6.5%的比例,由用人单位一次性缴足规定缴费年限部分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城镇居民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后,其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的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每满4年可折算为1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四、关于基金征缴
(一)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发生人员录用、辞退、调动、退休(职)、死亡等情况的,应在当月25日前办理参保人员变更手续。
(二)地税部门应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征缴计划征收职工医保费。用人单位职工应当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将缴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