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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宜政办发〔201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安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若干意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切实维护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医疗保险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人员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人员);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三)其他按照规定应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的人员。

  二、关于缴费标准

  (一)用人单位参保

  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6.5%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用人单位新增或者减少参保人员的,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相应调整和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按60%为基数计缴;高于300%的,按300%为基数计缴。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

  (二)个人身份参保

  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可以选择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选择单建统筹方式(不设个人账户)的,按4.5%的比例缴费,选择统账结合方式(设立个人账户)的,按8.5%的比例缴费。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的,可以选择单建统筹方式,也可以选择统账结合方式参保;灵活就业人员续保的,续保前按照统账结合方式缴费的,可以继续按统账结合方式缴费,也可以选择单建统筹方式缴费,续保前按照单建统筹方式缴费的,不能选择统账结合方式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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