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宾馆(酒店)、旅社、招待所等经营单位按住宿营业收入征收3%,不得直接向消费者征收。
休闲娱乐业(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茶楼咖啡西餐厅、夜总会、酒吧、桑拿、按摩、洗浴、美容美发、婚庆影楼、体育健身场馆、游泳场馆、网吧等休闲场所)按营业收入征收2%,不得直接向消费者征收。
未设立财务帐目的由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具体征收细则或测算定额计征。
(三)在城市规划区内承揽建安工程项目的建筑安装单位,按报建面积每平方米征收2元。
房屋出售,按成交额向出售方征收2‰。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含“招拍挂”),按出让土地成交总额的1%向受让方征收;国有土地有偿划拨,按划拨地价总额的0.5%向受让方征收;地产转让按成交额的2‰征收;出租(租赁)的国有土地按每年国有土地收益金的2%向出租方征收。
(五)采矿权、探矿权出让(含“招拍挂”),按矿产经营权出让总额的1%向受让方征收。
高岭土、有色金属等矿石在销售环节中向购买方每吨征收0.5元。沙石在销售环节向购买方每吨征收0.3元。
(六)各类营运车辆中的大中型客车每台每年征收600元,城市客运出租小汽车每台每年征收480元,货车按标志吨位五吨(含五吨)以上每台每年征收300元、五吨以下每台每年征收200元。
一、二类汽车修理厂(含汽车美容、洗车)按营业收入征收1%。
(七)中央、省(外省)驻岳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办事处、营业部等)按核准人数(包括在职职工、合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每人每月征收2.5元。
(八)国家管价的商品,按照管价权限,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特殊价格政策,企业生产经营获得的利润,按一定比例计提同级价格调节基金。具体计提的比例由同级财政、价格部门研究确定。
(九)同级财政预算安排部分。
第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方式
价格调节基金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征收。具体征收方式,可由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直接征收,非税收入管理局协助,也可委托其他部门代征。
(一)本市城区范围内的价格调节基金统一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征收管理。
(二)房产交易的价格调节基金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