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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政办发[2010]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岳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市场价格的调控,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价格调节基金。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提高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效率。

  第四条 市、县(市)政府(含屈原管理区管委会,下同)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

  财政、税务、金融、房地产、国土资源、规划、交通运输、水务、公安、监察、法院、新闻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及标准

  (一)事业性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含各种广告收费)按收费金额征收3%(其中幼儿园和各类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免征,但免征范围不包括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办学经费以及各种短期培训收费)。

  市管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政策性上调时,向受益单位按当年调价增值额征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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