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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煤矿瓦斯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续上表)

序号

整治项目

内      容

19

通风管理

有独立、完整的通风系统,矿井通风系统、采区通风系统发生变化,必须有经总工程师批准的通风设计。

20

无风井出煤现象。

21

设置专用回风井。

22

配置二台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通风能力满足安全生产需要。风硐、防爆门、人行通道设置符合要求。

23

矿井总有效风量不得少于采掘、硐室及其它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

24

生产水平、采区实行分区通风。

25

采区进风巷、回风巷贯穿整个采区,无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现象。突出矿井、有自燃发火矿井采区设置专用回风巷。

26

回采工作面实行负压通风,严禁采面采用下行通风。

27

石门揭煤有独立回风系统。

28

无微风、无风作业现象,无利用采空区、老塘通风现象。

29

无不合理的串联通风、共用回风道作业现象。

30

掘进面必须采用压入式通风。无打循环风现象,无随意停、开局扇现象。

31

局扇采用专用变压器、开关、线路“三专”供电,一台专用变压器最多只允许供4台局扇。安装风电、瓦斯电“二闭锁”装置。

32

掘进工作面必须配备备用局扇,并能自动切换。

33

风门、密闭、风桥、测风站等通风设施设置合理、可靠、质量符合要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严禁设置调节风窗。

34

瓦斯管理

瓦斯检查配备符合要求,按规定区域进行瓦斯检查,无空班漏检现象。瓦斯检查“三对口”制度执行到位。

35

瓦斯超限一律停止工作、撤人,无瓦斯超限作业现象。

36

1个月内无2次瓦斯超限现象,有瓦斯超限处理措施及相关记录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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