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整治项目
|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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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通风管理
| 有独立、完整的通风系统,矿井通风系统、采区通风系统发生变化,必须有经总工程师批准的通风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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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无风井出煤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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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设置专用回风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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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配置二台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通风能力满足安全生产需要。风硐、防爆门、人行通道设置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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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矿井总有效风量不得少于采掘、硐室及其它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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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生产水平、采区实行分区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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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采区进风巷、回风巷贯穿整个采区,无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现象。突出矿井、有自燃发火矿井采区设置专用回风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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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回采工作面实行负压通风,严禁采面采用下行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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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石门揭煤有独立回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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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无微风、无风作业现象,无利用采空区、老塘通风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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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无不合理的串联通风、共用回风道作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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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掘进面必须采用压入式通风。无打循环风现象,无随意停、开局扇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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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局扇采用专用变压器、开关、线路“三专”供电,一台专用变压器最多只允许供4台局扇。安装风电、瓦斯电“二闭锁”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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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掘进工作面必须配备备用局扇,并能自动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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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风门、密闭、风桥、测风站等通风设施设置合理、可靠、质量符合要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严禁设置调节风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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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瓦斯管理
| 瓦斯检查配备符合要求,按规定区域进行瓦斯检查,无空班漏检现象。瓦斯检查“三对口”制度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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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瓦斯超限一律停止工作、撤人,无瓦斯超限作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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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1个月内无2次瓦斯超限现象,有瓦斯超限处理措施及相关记录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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