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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煤矿瓦斯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三阶段:验收评估(2011年11月21日-12月31日)。各煤矿企业在自检合格基础上,向县(市、区)煤炭局申请验收。娄底市煤炭局抽查30%的整改煤矿,并在此基础上对全市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一次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具体评估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印发)。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煤矿瓦斯整治工作督查协调小组,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煤炭局、娄底煤安分局、市公安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煤炭局。

  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做到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分管领导具体抓好落实。

  (二)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

  我市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占全市煤矿的一半,灾害程度居全国之首,不从根本上提高瓦斯防治水平,煤矿安全生产就难以实现根本好转和稳定、持续发展。因此,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本次瓦斯整治活动的重要性,真正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从保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保煤矿生存、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认真抓整改、抓落实,通过整治,实现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可防、可控,切实扭转瓦斯事故多发频发的被动局面,为明年的安全生产工作打下基础。

  (三)开展职能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解决不会做、不能做的问题

  一是开展瓦斯防治技工技能培训,由各县(市、区)煤炭局负责在9月底前举办瓦斯抽放监测工、安全监控系统维护工、防突钻机操作工、防突预测预报工专业技能学习班。二是开展瓦斯抽放技术员培训,由市煤炭局负责在9月底前举办瓦斯抽放技术讲座。三是由各县(市、区)煤炭局聘请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技术服务小组,到各矿现场指导。

  (四)实行允掘允采审核制度,确保“采、掘、抽”平衡,解决煤矿乱采乱挖问题

  煤矿作业头面实行允掘允采审核制度,由驻矿安监员按月审核,并报煤监站、安监站、县(市、区)煤炭局备案。煤矿按批准的作业头面组织作业,并建立月批准作业头面档案。如有临时变更,必须经驻矿安监员批准。凡不按批准作业地点作业的,按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立案查处。

  为保证“采、掘、抽”平衡和抽采达标,以下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坚决停止生产,严禁组织回采和煤巷掘进,只允许岩巷掘进和抽采施工:

  1.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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