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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监督的通知

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监督的通知
(市政园林函〔2005〕228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水质监督,确保二次供水水质、保证居民饮用水安全,根据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国家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5)和《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广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等,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对二次供水管理、清洗和水质检测等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应切实做好本区域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次供水设施责任单位应及时组织二次供水清洗消毒,确保供水水质。
  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清洗单位应按规定采取水样,送交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
  水质检测项目为:余氯、浊度、pH值、细菌总数、大肠菌群、色度、肉眼可见物、嗅和味等八项。
  各项指标检验结果必须全部符合国家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否则,清洗单位应重新清洗,直至水质达标。
  三、广州市二次供水技术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受我局委托对本市二次供水水质进行抽检。
  抽检指标中浊度、细菌总数、大肠菌群、肉眼可见物、嗅和味等五项检测结果必须符合有关水质标准;其余的余氯、pH值、色度等三项作为参考指标。
  抽检频率为每季度抽检二次供水设施数的5-10%。市市政园林局可根据需要调整抽检的次数和频率。
  中心抽检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水样,并应及时通知清洗单位或管理单位到场。
  四、抽检水质不达标的,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应责令二次供水设施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保证水质达标,有关整改结果及时报我局。
  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罚。水质受严重污染时,经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由供水企业强制停止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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