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申请列入推荐目录的燃气器具生产企业或代理商及安装维修企业应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列入《目录》的燃气器具生产企业及安装维修企业必须履行服务承诺。
安装维修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为用户提供服务。
列入《目录》的燃气器具生产企业及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做好统计工作,定期向市政园林局通报燃气器具销售情况或安装维修情况。
第十二条 市市政园林局对列入《目录》的燃气器具生产企业和安装维修企业的服务质量实施监管,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列入《目录》的燃气器具出现以下问题的,市市政园林局将在《目录》中删除该产品:
(一)燃气器具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的;
(二)产品不再符合列入《目录》条件的;
(三)半年内因产品质量导致发生三宗以上燃气安全事故的;
(四)非液化石油气燃气器具不能提供有效期内气源适配性报告的。
列入《目录》的燃气器具的生产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且不按要求改正的,市市政园林局将在《目录》中删除该企业名称及其所有产品,并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产品列入《目录》的申请:
(一) 生产企业被国家有关部门吊销或者注销生产许可证的;
(二)销售国家或者本市明令淘汰禁止销售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假冒、劣质产品的;
(四)两个月内因企业原因导致三宗以上投诉,并经核实拒不履行承诺的;
(五)未能履行服务承诺的;
(六)有其它危害公共安全和市场行为的。
第十四条 列入《目录》的安装维修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且不按要求改正的,市市政园林局将在《目录》中删除该企业名称,并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列入《目录》的申请:
(一)两个月内因企业原因导致三宗以上投诉,并经核实拒不履行承诺的;
(二)安装企业未能按相关标准安装热水器超过两宗的或导致一宗恶性事故发生的;
(三)安装国家禁止使用的产品或未经气源适配性检验合格的产品的;
(四)未经管道气经营企业验收擅自给用户通气点火的;
(五)未能履行服务承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