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燃气器具生产企业的服务承诺书。
已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在各种证明文件有效期满前提交产品经检验合格的检测报告、产品保险清单及生产许可证等。
第七条 列入《目录》的安装维修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人民币;
(二)企业经理具有两年以上从事燃气工程施工或燃气器具维修管理工作经历,企业应具有工程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负责人;
(三)有4名以上的工程、经济等专业技术人员,其中:燃气、化工(或化工机械)工程师和燃气具技术人员各一人以上;
(四)企业必须具有以下设备:燃气器具测试平台及相关设备、冲击钻、套丝机、切割机、弯管机等设备及能直接观测燃气压力、流量、供水压力、进出水量、温度等主要指标的检测设备和可燃性气体检漏设备;
(五)具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事故处理预案;
(六)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
(七)安装、维修企业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其持证安装、维修工人应不少于10名;
(八)与燃气器具生产企业签订的五年以上安装维修委托协议。
第八条 列入《目录》的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向市政园林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格;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任职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四)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安装、维修工的岗位技能证书(复印件);
(六)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安装、维修人员的有效劳动合同;
(七)安装维修的服务承诺书、各项管理制度和规范化服务标准;
(八)各种设备的产品合格证及购置发票(复印件);
(九)能够证明具备第七条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对申请人的申请,市政园林局应在申请人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燃气器具和安装维修企业,发给列入《目录》通知书,将其列入《目录》,并定期进行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