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生产厂家必须获得(该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二)该产品的每一项指标必须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
(三)产品必须有熄火保护装置,嵌入式灶具必须采用燃气专用金属软管连接;
(四)非液化石油气器具必须满足使用区域的气源适配性要求;
(五)室内型家用燃气热水器必须是自然给排气式(平衡式)、强制给排气式(强制平衡式)或强制排气式(强排式);
(六)生产厂家必须在广州市设置安装维修点或委托相关的单位负责产品的安装维修(负责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符合第七条的要求);
(七)应购买产品的公众保险,保险赔偿金额不低于10万元;
(八)委托生产的产品必须满足《
关于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2001〕41号)的要求;
(九)应承诺协助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天然气的置换。
第六条 产品列入《目录》的燃气器具生产企业必须向市市政园林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格;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检测报告;
(四)非液化石油气的燃气器具须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
(五)企业在本市设立或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要求的安装维修站或安装维修单位负责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证明材料;
(六)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七)在规定使用寿命年限内,保证提供与销售的燃气器具相匹配的备用配件、保障用户权益及协助进行天然气置换的承诺文件;
(八)产品的公众保险文件;
(九)未列入国家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燃气器具产品(如公福燃具)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产品生产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取得ISO认证的企业可只提供“证书”);
2、产品说明书和安装、使用方面的技术资料(中文);
3、产品注册商标证书;
4、有相关的检测检验设备并有定期检验合格的证明;
5、进口产品需提供报关和商检证明。
(十)委托生产的产品必须提交委托加工的合同和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备案同意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