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废止《广州市燃气器具产品和安装维修企业指引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6月6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6日)废止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发布《广州市燃气器具产品和安装维修企业指引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园林函〔2005〕182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本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使用的管理,引导市民正确选用燃气器具和选择安装、维修单位,保障燃气使用安全,根据《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其它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广州市燃气器具产品和安装维修企业指引目录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广州市燃气器具产品和安装维修企业
指引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引导广大市民选用燃气器具产品、选择安装维修企业,维护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其它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器具产品,是指使用燃气的灶具、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本办法所称安装维修企业是指在广州市从事燃气器具产品安装、维修的企业。
第三条 广州市市政园林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园林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本市实行燃气器具产品和安装维修企业指引管理,鼓励符合条件的燃气器具生产企业及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申请列入《广州市燃气器具产品和安装维修企业指引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提倡和鼓励用户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的燃气器具,优先选用列入《目录》的燃气器具产品,优先选择列入《目录》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
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燃气器具产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