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经信委分批组织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对申请准入公告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或现场查验并出具是否准入意见。对符合要求的企业,省经信委出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监督管理
(一)进入公告名单的生产线所属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每年开展一次自查,并形成企业自查报告。自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企业法人和法人代表、股权或资本金、资质、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二)各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查企业自查报告。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地区上年度企业自查报告及监督检查情况汇总整理后报送省经信委。
(三)各市经信委对进入公告生产线和所属企业实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和企业代表签字确认。
(四)省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经信委上报的企业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进行抽查。已经公告的生产线和所属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整改仍不合格者,省经信委将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1.不能保持准入条件;
2.报送的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3.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4.发生重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的行为;
5.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
6.不按期淘汰落后产能。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生产线和所属企业,经整改合格满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正在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规定的,可向各级工业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六)对公告企业今后申报生产许可证不需办理产业政策证明,在投融资、技术改造、兼并重组、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综合利用免税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优先选择公告企业。
四、材料报送
水泥准入工作办公室负责开展具体工作,受理、初审和汇总水泥企业准入申报材料。请各市经信委按照要求及时将本地区符合《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和《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企业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一式4份,并提交电子文档)报送水泥准入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