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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五)加大对小金融机构的扶持。在审慎监管的基础上,适当放宽民间资本、外资和国际组织资金参股设立小金融机构的条件,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鼓励参与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甘肃银监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
  (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广泛吸纳社会资本,积极组建和扶持各类担保机构发展,稳步推进担保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的合作,不断扩大担保覆盖面。鼓励担保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小额贷款银保业务,对担保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担保费率在3%以下、10万元以内的小额贷款担保,给予0.5%-2%的保费补贴。担保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担保费率在3%以下的,可按规定申请担保资金补助。设立再担保机构,充分发挥再担保公司作用,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平台,构建企业、金融、担保、再担保机构四位一体的信用担保体系。(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财政厅)
  二、加大各项财税扶持政策的落实力度
  (七)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2012年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的80%以上要用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及服务体系建设等,以后逐年加大投入力度。2012年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工业发展“六大行动”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2012年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体系建设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培育发展小型微型企业担保机构、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等。(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财政厅)
  (八)对贷款增长较快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建立完善考核评价体系,从省长金融奖励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长较快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甘肃银监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
  (九)进一步清理取消和减免部分涉企收费。严格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通过提高个人经营者起征点幅度等措施,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2015年底前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信委)
  三、严格执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公共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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