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杭州监管办公室、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前置许可管理的通知
(杭电监发[2006]59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电力供应和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规范我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的管理,维护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现就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前置审批,加强登记、监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电力供应和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 9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凡是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或变更经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的企业,必须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对未依法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企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
二、根据《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l 6号),杭州电监办作为国家电监会的派出机构,全面负责浙江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未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必须及时向杭州电监办申领许可证,并接受杭州电监办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