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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生产监管的紧急通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生产监管的紧急通知
(川食药监安〔2011〕60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管理的有关精神,规范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生产行为,坚决杜绝含麻黄碱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现将我省加强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生产监管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生产监管重要意义

  加强麻黄碱复方制剂生产监管,是进一步贯彻国家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碱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716号)、国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613号)和全省禁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要求,是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大力开展禁毒人民战争的需要,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形象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要以高度的政治觉悟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充分认识加强麻黄碱复方制剂重要意义,立即行动起来,依法加强监管,坚决杜绝流入非法渠道,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履行好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严格控制麻黄碱审批数量,从源头减少含麻黄碱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

  要按照《国家局、公安部关于生产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所需麻黄碱类原料购用审批的指导意见》要求,坚决控制麻黄碱审批数量,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得委托生产,境内企业不得接受境外厂商委托生产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

  三、加强生产监管,保证含麻黄碱复方制剂质量和生产安全

  药品生产企业要建立和完善麻黄碱原料购进、贮存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防止被盗;要在生产全过程中从领料、投料、生产、成品检验、出库严格执行GMP,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同时,保证药品的安全;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时,要核实购买方资质证明材料、采购人员身份证明等情况,无误后方可销售,并跟踪核实药品到货情况,核实记录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备查,发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购买方存在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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