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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杭州市教育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培训机构审批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杭州市教育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培训机构审批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杭工商法〔2006〕245号)


各区、县(市)工商分局、教育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培训机构审批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杭州市教育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培训机构审批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促进我市民办培训行业的稳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审批后,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条 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应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一般核定为“成年人的劳动职业技能和非文化教育的培训(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
  第四条 对已核发营业执照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管理。2007年年检期间,此文件下发前已登记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经营范围,要按照上述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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