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精品示范项目:每年培育建设10个休闲旅游精品示范项目,每个给予60万元左右的扶持资金,市县两级财政按1:1出资。
2、新认定示范单位:对新认定农家乐示范村(点)每个给予3-6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三星级农家乐经营户(点)每户给予1-3万元的奖励。
3、以上扶持奖励资金各单位当年不可兼得。
(二)宣传推介资金重点对我市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的宣传提升进行补助,用于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项目的电视片制作、宣传手册编印、新闻媒体宣传以及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工作推广和对经营户的培训等。每年组织1-2次全年性全市性的大型宣传推介活动。通过宣传推介活动进一步提高我市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推动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的规范化、规模化和精品化发展。对举办全市性大型宣传推介活动的主要协助单位每个给予5-10万的补助。
第六条 对于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实施销售农产品的,按照《杭州市农村现代物流体系建设以奖代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精品示范项目以奖代补资金根据各级对项目的认定情况、投资情况和考核结果,由杭州市农办与杭州市财政局共同审核,确定资金额度。
第八条 农家乐示范村(点)、三星级经营户(点)以奖代补资金根据对各村、点、经营户的验收认定结果,由杭州市农办会同杭州市财政局确定奖励名单和奖金额度。
第九条 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精品示范项目、农家乐示范村(点)、经营户(点)必须在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内使用以奖代补资金,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章 资金监督
第十条 杭州市农办和市财政局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加大对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市农办设立举报电话,会同行政监察部门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查处。
第十一条 凡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挪用、贪污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资金的,除如数追回外,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