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财政关于印发《杭州市提升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农办、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发展局、财政局,西湖风景名胜区经济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现将《杭州市提升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1年11月1日
杭州市提升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业的提升和发展,提高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业整体经营管理水平,特设立杭州市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资金。
第二条 为加强和规范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加快提升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的若干意见》《杭州市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精品示范项目培育考核办法》《杭州市级农家乐休闲旅游特色村认定标准》《杭州市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园区(点)考核标准》《农家乐经营户(点)旅游服务质量星级划分与评定》(浙江省地方标准)等,制订本办法。
第三条 杭州市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资金由杭州市农家乐乡村旅游工作协调小组提出安排使用建议,市农办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及资金计划,杭州市农家乐乡村旅游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农旅办”,设在市农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五条 资金按用途不同分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的转型升级、各类创建活动的以奖代补和宣传推广资金两大类。
(一)以奖代补资金重点用于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精品示范项目和新认定的农家乐示范村(点)、星级经营户(点)的设施配套建设、服务条件改善、自律和服务组织(包括农家乐协会、农家乐专业合作社等)建设。
奖励范围: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精品示范项目、新认定农家乐示范村(点)以及三星级经营户(点)以奖代补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