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为积极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执收行为,有效提高我市政府非税收入执收管理的效率和水平,确保我市政府非税收入依法执收、应收尽收,现根据《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24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履行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职责的市级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
二、考核的范围
本办法考核评价范围为市级政府非税收入,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以及其他非税收入等。
三、考核评价的内容和基本要求
考核评价的主要包括政策执行、征缴管理、收入计划的编制和执行以及票据管理等四个方面内容。
(一)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执行的基本要求:
1.执收单位执收政府非税收入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执收单位应按规定的项目、标准和时限执收政府非税收入;
3.严格执行中央、省、市权限部门规定的取消、暂停、缓征或降低收费标准等规定。
(二)征缴管理的基本要求:
1.执收单位应及时足额将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不得擅自设立收入过渡户,不得拖延、滞压、截留、转移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
2.执收单位应严格审核有关非税收入缓减免事项,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3.实行委托方式征收的,应按规定签订委托征收协议书,并报财政部门同意;
4.多收、误收的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按规定程序到财政部门办理退付手续,不得擅自直接退付。
(三)收入计划的编制和执行的基本要求:
1.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政府非税收入执收计划,科学、合理确定收入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