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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青少年阳光体育运动联赛资源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2、联赛资源开发工作的基本体系
  联赛资源开发的核心体系为赞助招商、特许经营、社会捐赠和维权回报,其中赞助招商是重点,维权回报是生命线。赞助招商设定了战略伙伴(总冠名)、合作伙伴、赞助商、供应商等层次,并拟订了相应的回报体系(详见2007年度江苏省青少年阳光体育运动联赛赞助招商细则)。省青少年训练管理中心、体育产业指导中心将主要负责合作伙伴级别以上的赞助招商工作以及特许经营和维权回报统筹工作,各承办机构主要负责赞助商(单项赛事冠名)、供应商、祝贺单位等的赞助招商工作并积极认真做好相应的维权回报工作。
  3、联赛资源开发工作的基本要求
  3.1实行业务报告。各承办单位凡从事涉及联赛内容的市场运作及其他经营活动,应严格执行本资源开发管理办法和《2007年度江苏省青少年阳光体育运动联赛赞助招商细则》以及《江苏省青少年阳光体育运动联赛资源开发实施细则》,并在赞助对象基本确定后,将开发的项目、合作对象以及回报条款等事项报省青少年训练管理中心、体育产业指导中心备案后再组织实施。
  3.2规范合同管理。各承办单位在参与资源开发的过程中,不得直接对外签署合作伙伴以上级别的赞助合同,合作伙伴以上级别的合同必须由省青少年训练管理中心、体育产业指导中心统一签署。合作伙伴以下的赞助合同各承办单位可自行签订,但须报省青少年训练管理中心、省体育产业指导中心备案。
  3.3服从总体计划安排。为了集中有效资源用于重点招商,联赛资源开发实施精品战略,并根据行业或产品类别精选、优选赞助商。联赛的赛事资源,必须优先满足联赛合作伙伴级别以上赞助企业的权益回报。
  3.4通报招商信息。为保障招商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省青少年训练管理中心、体育产业指导中心应及时通报有关行业和产品的招商信息,以便于各承办单位进行招商。各承办单位在招商中要将情况及时与省青少年训练管理中心、体育产业指导中心沟通。
  3.5 确实做好维权回报工作
  做好赞助企业的回报工作是市场开发的生命线,各承办单位必须高度重视,一方面认真落实承办单位各自成功招商的企业的维权回报,另一方面必须确切落实省青少年训练管理中心、产业指导中心统一布署的合作伙伴以上级别的维权回报工作和各承办单位需要安排的回报工作。
  本办法的解释和修改权属江苏省体育局,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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