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运动员行踪信息须使用《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运动员行踪信息报告表》(2007年度),逐栏填写清楚,不得遗漏,并以单人单表的方式申报,力求做到运动员行踪信息在时间和地点上衔接无隙。
2、运动员行踪信息一旦发生变化,应当在变更前48小时申报。
3、认真核对重点项目优秀运动员名单,如有差错(包括姓名、性别、项目、代表单位等)以及双注册、交流、协议记分、双记分运动员等情况,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
4、运动员行踪信息报告方式可用电子邮件、传真或邮政快递等形式,并妥善保存已报送行踪信息的证(凭)据,内容包括运动员离开时间、去向、车次(航班)及前往详细地点。
用电子邮件报告,须在“主题处”注明“××省(市)××项目运动员行踪信息”,邮件正文处注明运动员的数量。
5、若有关单项协会对运动员行踪信息申报已有规定,相关训练单位在执行有关单项协会规定的同时须执行本办法。
(三)运动员退役时的行踪信息申报
1、运动员如已经退役或因与其所属单位解除注册或聘用关系的,应及时填写《运动员退役报告》,经省体育局竞体处批准盖章后向兴奋剂检查处、全国单项运动协会和局反兴奋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2、运动员若已经决定退役或与其所属单位解除注册或聘用关系,但尚未办理手续的,应在决定其退役或解除聘用关系时向兴奋剂检查处、全国单项运动协会和局反兴奋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
三、处罚
(一)运动员行踪信息出现漏报、错报情况,运动员所属训练单位有关领导负有管理责任;负责具体申报人员负有直接责任。
(二)凡在检查中(指国家体育总局飞检和局反兴奋剂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的检查)出现运动员行踪信息漏报、错报的和没有执行“双报告”制度的单位和相关人员,给予以下处罚:
1、该单位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2、每违反一次上述规定,从反兴奋剂保证金扣除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各1000元,由训练单位主要负责人代为缴到局反兴奋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对运动员行踪信息申报不准确,造成错过,致使运动员受到禁赛处罚的单位和有关人员,按照《反兴奋剂工作责任书》规定进行处罚。
四、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省体育局,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