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运动员行踪信息申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体育局,南京体育学院,各训练单位:
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2007年度申报行踪信息运动员名单的通知》(体科字[2007]60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运动员行踪信息申报工作的管理,确保我省运动员随时接受兴奋剂赛外检查,顺利完成2008年北京奥运会、第十一届全运会和第六届全国城运会的参赛任务,现将《运动员行踪信息申报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运动员行踪信息申报工作管理办法》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
运动员行踪信息申报工作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进一步规范运动员行踪信息申报的有关工作,有效防止出现运动员行踪信息漏报、错报现象,保证我省运动员随时接受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赛外兴奋剂检查。特制定本办法。
一、高度重视运动员行踪信息申报工作
(一)训练单位要高度重视运动员行踪信息申报工作。指定分管领导,明确申报人员,具体负责收集、整理本单位运动员行踪信息工作,实行双报告制度,即分别向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兴奋剂检查处(简称“兴奋剂检查处”)和省体育局反兴奋剂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二)各项目的运动队须有专人负责将本队运动员行踪信息及时提供给训练单位的指定申报人员。
(三)省体育局反兴奋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随时检查各训练单位的运动员行踪信息申报情况。
二、运动员行踪信息申报的要求
(一)凡在各全国单项运动协会注册的运动员,均应在年度注册时,由申请注册主管单位同时向有关全国单项运动协会、兴奋剂检查处报告其训练和生活的常驻地。一旦运动员行踪信息发生变化,应当在变更前48小时完成申报工作,并报省体育局反兴奋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重点项目优秀运动员(指总局科教司每年确定的重点项目运动员)和重点项目优秀运动员以外的运动员行踪信息均须进行行踪信息的“双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