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
(苏体人[2006]18号)
各市体育局,南京体院,各训练单位: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省体育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苏人体[2005]1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将2004年度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和今年全省体育工作会议的各项部署和决定,高度重视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安置工作,积极行动起来,迅速开展工作,迎难而上,抓紧抓实,确保安置任务如期完成。
二、各市体育局在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继续强调政策性安置、指令性分配的严肃性,大力宣传体育事业对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贡献和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对于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
(一)各市体育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局级领导负责本地的安置计划和人员落实工作,建立责任制,把安置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终考核内容。具体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发挥主动性,积极加强对外联系,勤奋工作,使退役运动员及早走上满意的工作岗位。对安置不力、久拖不决、产生不良影响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并限期完成。
(二)各市体育局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紧密依靠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密切合作关系,采取各项有效措施,激发、调动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搞好协调配合,保证安置畅通高效。
(三)各市体育局要切实抓好安置期内退役运动员的管理和教育工作,加强与运动员的联系与交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按时为退役运动员发放安置期工资,定期组织党、团员过组织生活,及时向运动员及运动员家属通报安置情况,避免贻误安置时机,造成安置工作被动,损害运动员利益。
三、各训练单位要本着对退役运动员负责任的态度,积极主动地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一)各训练单位要根据安置计划,抓紧准备有关工作。首先整理好退役运动员的个人档案,确保档案材料的真实、准确及完整,严格运动员退役期间的管理,保持联络畅通,要求他们随时听候安排;其次提前做好退役运动员的各种关系的准备和安置期内工资及管理费预算,确保安置工作会议期间和各市体育局顺利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