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成领导和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是资源节约工作的具体责任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实施本部门、本单位资源节约工作。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宣传发动工作,增强工作人员资源节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落实本部门资源节约责任人和具体联系人,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二)积极组织参加上级或局机关开展的各类专题节约活动;
(三)做好本部门资源节约日常管理和信息反馈工作;
(四)完成局机关资源节约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六条 建立岗位责任制。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资源节约岗位责任制。要将资源节约责任进行详细分解,落实到具体的工作岗位和工作人员,使资源节约工作事事有人管、件件有人问。
第七条 建立资源节约巡视督查制度。局资源节约领导小组将在全局范围内组织经常性的检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部门、各单位也要组织经常性的自查工作,避免浪费现象的发生。
第八条 建立资源浪费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资源严重浪费,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追究责任人及其所在部门、单位的责任。全体干部职工在自觉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同时,还要积极参与对浪费资源行为的监督,及时予以制止、纠正,必要时可上报局资源节约领导小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四章 节水管理
第九条 要加大对供水管线、设施、设备的巡查力度,做好有关资料的统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修理,尽快更换安装节水装置,坚决杜绝中央空调、给水管和水龙头跑、冒、滴、漏现象。
第十条 工作人员在抄录水表时要及时与总水表数量进行对比,发现读数异常应当及时查找原因,排除故障。
第十一条 绿地养护要根据天气预报,充分利用自然雨水;使用自来水喷灌,要尽量在早晨和傍晚时进行,切实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第十二条 对外出租房屋要按使用单位增装单元水表,实现使用单位独立计量和支付水费。